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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消费类提取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分类:行业新闻 更新时间:2025-02-17 次浏览

  公积金非住房消费类提取除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出境定居外,还有以下情形:离休、退休(退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后,可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非住房消费类提取除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出境定居外,还有以下情形:


  1. 离休、退休(退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后,可提取公积金。
  2.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身体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3.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相关情况: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者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可以提取公积金。
  4.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相关情况: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可提取公积金。
  5.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财产共有权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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