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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
第三条 单位应当在以下情况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手续:
(一)单位解散、破产或者撤销;
(二)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
(三)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四)其他依法需要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
第四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三)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注销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的注销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划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六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伪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后,应当妥善保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注销证明,以备查验。
第八条 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处理。
第九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