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指南

29 2024-11-07


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积金提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租赁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退休、离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职工提取公积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提取事由、金额和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职工和单位;

(四)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公积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审核未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职工和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积金提取的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公积金提取的额度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实际支出。

第九条职工租赁住房的,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提取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一年的租金。

第十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按照实际还款额提取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一年的还款额。

第十一条职工退休、离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第十二条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第四章 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积金提取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积金提取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职工和单位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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